首页 /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第三十八条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未造成资产损失,但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