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三十七条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6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安排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6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安排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