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第三十六条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