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5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五)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