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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