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责任认定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