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的,上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除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外,更高层级企业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 (二)在一定时期内多家所属子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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