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二十五条

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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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