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二十二条

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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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