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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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