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 第二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