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八条

对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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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