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七条

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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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