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第十七条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