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六条

境外经营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外投资管控缺失。 (二)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违反规定从事非主业投资或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外投资或承揽境外项目。 (五)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恶性竞争。 (六)违反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经营投资行为的。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