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五条
改组改制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