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八)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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