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 (三)设立“小金库”。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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