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七)违反规定分包等。 (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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