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七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会计行为有权检举。 财政部门对受理的检举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