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会计行为有权检举。 财政部门对受理的检举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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