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 第六十二条独立法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五章 附 则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限期改正”的期限原则上为十五日。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决定。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