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六十二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期改正”的期限原则上为十五日。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决定。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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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六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