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加处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因逾期缴纳罚款所加处的罚款,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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