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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