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