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十日内送达当事人。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