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财政部财法字[1998]第18号)的规定组织听证。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财政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财政部财法字[1998]第18号)的规定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