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财政部财法字[1998]第18号)的规定组织听证。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五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