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五十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财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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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