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五十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财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财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