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三) 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论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的名称、印章; (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处罚决定文号; (九)如果有附件应当说明附件的名称和数量。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