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当事人没有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会计监督检查结论,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会计监督检查结论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政部门的名称;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三)对检查事项未发现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说明; (四)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