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违法会计行为 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建议。 (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违法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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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