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四十六条
案件审理人员对其审理的案件可以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会计监督检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经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后,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 (二)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中止审理,并通知有关检查人员予以说明或者补充、核实有关的检查材料。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另行组织调查、取证。 (三)对认定违法会计行 为所适用的依据、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正确、不适当的,提出修改意见。 (四)对审理事项没有异议的,签署同意意见。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