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四十六条

案件审理人员对其审理的案件可以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会计监督检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经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后,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 (二)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中止审理,并通知有关检查人员予以说明或者补充、核实有关的检查材料。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另行组织调查、取证。 (三)对认定违法会计行 为所适用的依据、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正确、不适当的,提出修改意见。 (四)对审理事项没有异议的,签署同意意见。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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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