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下列违法会计行为案件,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立案: (一)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在其它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三)在日常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四)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 (五)有关部门移送的。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对下列违法会计行为案件,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立案: (一)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在其它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三)在日常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四)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 (五)有关部门移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