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处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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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