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处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处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