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处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