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处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一)无故未能按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抗拒、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情况的; (四)胁迫他人实施违法会计行为的; (五)违法会计行为对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七)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八)违法会计行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财政资金为目的的; (九)违法会计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