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处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 (三)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处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 (三)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