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处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 (三)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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