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将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及其附件、被检查当事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提交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 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二)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检查组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四)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和确认违法事实的依据; (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六)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七)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 明的内容; (九)检查组组长签章及日期。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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