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财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