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第十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 (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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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