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查并受理评估申请; (二)制订、修订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 (三)制定有关专业评估工作规程和细则; (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 (五)选派赴评估院校的专家视察小组,并指导专家视察小组工作; (六)审议评估院校的自评报告和专家小组视察报告,作出评估结论; (七)受理评估院校对评估结论的申述,并报全国建筑教育标准认定委员会进行裁决; (八)按年度发布评估合格专业的院校名单; (九)对全国有关建筑类专业院系与评估工作有关的事项提供咨询; (十)总结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经验,对专业评估与专业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