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由该专业的全国教育界、工程技术界、用人部门和管理部门的专家学者15~17人组成。其中教育专家6~7人;工程技术专家6~7人;建设部指派3人。 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委员由建设部聘任,每届任期为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秘书长1名。委员会办事机构为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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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