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由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组织实施。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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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