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条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要对学校的教学质量、教学条件、教学过程和社会对毕业生质量的评价等方面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