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要对学校的教学质量、教学条件、教学过程和社会对毕业生质量的评价等方面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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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