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