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经费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申请教育评估的学校共同承担,同时鼓励社会资助。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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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