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经费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申请教育评估的学校共同承担,同时鼓励社会资助。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