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申请院校如对评估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诉,并由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提请全国建筑教育标准认定委员会进行裁决。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