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申请院校如对评估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诉,并由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提请全国建筑教育标准认定委员会进行裁决。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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