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对学校自评报告进行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还。被退还的学校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估申请。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