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对学校自评报告进行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还。被退还的学校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估申请。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