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学校自评应严格按照评估标准逐项进行。学校自评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报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自评所依据的原始资料应按要求分项单列成册,其中重要资料应作为附件列入自评报告,附件同时报评估委员会。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