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为全面了解毕业生的质量,学校应建立对毕业生跟踪调查和与社会用人部门经常联系的制度。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