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专业教育评估的主要程序是: (一)学校提出评估申请; (二)评估委员会审核评估申请; (三)学校自评、提出自评报告; (四)评估委员会审查自评报告; (五)对评估委员会审查通过自评报告的,评估委员会选派专家视察小组; (六)专家视察小组到学校实地视察,提交视察报告,提出评估结论建议; (七)评估委员会审核视察报告,作出评估结论; (八)公布评估合格结论,对合格专业颁发证书。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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