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一条

第一条

为客观地、科学地评价我国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的办学水平,保证和不断提高建筑类专业教育的质量,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的教育评估工作,适应国际间相互承认学历的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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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