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进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运进交易市场货物的品名、数量、价格等,并且按照海关要求交验有关单证。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