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在交易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